百花南五路与桂黄东一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0.317304°,北纬25.376315°,地块面积为42970.73m2,合计64.456亩(其中,42064.69m2在灵川县2015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E地块)范围内,906.04m2在灵川县2012年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B地块)范围内)。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及现场探勘获悉,调查地块原地类为水田1881.05平方米、其他林地8826.40平方米、农村道路1920.35平方米和农村宅基地30342.93平方米,地块上目前存在桂林华兴机械厂的废弃厂房和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灵川分公司的板房。调查地块东侧为寺门底村;南侧为灵川镇禾家铺寺门底村发展集体经济预留地;西侧为绿涛甘棠府小区;北侧为百花南四路与桂黄东一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
根据《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位于县城百花南五路与桂黄东一路交叉口东南角42970.73平方米(64.456亩)土地的规划条件》,项目地块规划使用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使用零售商业用地(兼容性用地面积占地块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0%),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9〕12号)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开展相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提交合格调查报告并通过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等标准规范开展。
经资料搜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作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调查地块现状为闲置地,地块上有附近施工工地临时堆放的土石方。调查地块内历史上存在4家生产企业:桂林灵川县桂城建筑模板厂、桂林华兴机械厂、灵川县杰联竹木加工厂和霖源装饰有限公司,周边相邻地块无其他生产企业,周边1km范围内存在两家加油站。调查地块可能的污染因子为有机物、石油烃,因此初步确定本地块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完成地块的污染识别阶段后无法完全排除污染可能性,需开展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初步调查工作。
第二阶段初步调查对地块内进行系统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法布设土壤采样点位7个,采集表层土壤样品和深层土壤样品共28个,最大采样深度4.5~6m,同时对地块外东部约600m处的人工杂木林林地上选择1处无人类活动干扰位置设置土壤对照监测点位1个,每个点位间隔10米取3个样品,采集表层土壤样品共3个,采样深度0~0.5m。对地块内进行布设地下水采样点位3个,与土壤采样点位中3处点位重合。委托江苏格林勒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24日进行了土壤与地下水现场采样,其中土壤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45项基本项目及石油烃,地下水检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表1常规指标中的30项,以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石油类。
通过检测分析,调查地块内各土壤采样点的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及石油烃的含量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且与对照点的无显著性差异;地块内的3个地下水监测点D1、D2和D3分别钻至3.9m、4.1m、4.6m,未采集到地下水。因地块内未采集到地下水样,本项目在地块东侧130m处的寺门底村采集地下水样品,下游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Ⅲ类标准限值;常规指标中的30项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水的标准值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第二阶段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结果,确定本场地场地不属于污染地块,第二阶段地块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作为一类用地按规划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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