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地描述
宁海县跃龙街道25-3地块位于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士修路以西,城逐路以北,地块东至士修路(规划道路),现状为空地,南至城逐路,西至海亮宁海公学,北至海亮宁海公学,地块用地红线面积为38131m2(约57.20亩)。地块中心坐标经度为121.414660°,纬度为29.275740°。
根据现场调查以及人员访谈资料,地块从20世纪60年代至2023年,地块内为严林村居民住宅、农用地以及水塘,水塘主要分布于地块内南侧及东南侧,面积约为2218m2,深度为0.5-1m,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地块内现状主要为严林村建筑拆除后遗留地且存在生活污水管线,农用地闲置未种植作物,遗留了部分的建筑垃圾和东侧一处农房,南侧的水塘已干枯,地块边界和地块内历史住宅边界处均设置围墙。
二、调查点位与采样分析
1、检测点位布设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等相关标准规范,本次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和系统随机布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测点位的布设。
本次调查实际在地块内共布设6个土壤采样点位、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地块外1个土壤采样对照点和1个地下水监测对照点。共计采集了28个土壤样品,4个地下水样品进行实验分析,以上样品数据均不包括平行样,所有样品均由宁波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分析。
2、检测因子选择
(1)土壤样品
必测项目:铅、铜、镍、砷、汞、镉、六价铬、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其他项目:pH值、锌、石油烃(C10-C40)
(2)地下水样品
必测项目:镍、铜、汞、砷、镉、六价铬、铅、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其他项目:pH值、锌、石油烃(C10-C40)
3、评价标准
地块规划为教育科研用地(A3),拟用于中小学(A33)建设,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4),土壤评价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对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未制定的因子,优先选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附录A敏感用地筛选值作为补充标准。
地下水评价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进行评价,对于《地下水质量标准》中未制定的因子,优先参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的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于国内未制定的因子,将参考《美国环保署区域环境质量筛选值(RSLs)》(2024.11)自来水筛选值(TR=1E-06,HO=1.0)。
三、调查结果分析
通过访谈及资料收集,确定土壤和地下水的检测因子具体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的45个基本项目、pH值、锌、石油烃(C10-C40)。
(1)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检出因子包括pH值、镉、汞、砷、铜、镍、铅、锌,除pH值无相关要求外,锌检出值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附录A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余各检出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比地块内土壤样品与对照点各检测结果,地块内、外土壤环境质量基本一致,无明显差异。
(2)地块内地下水样品检出因子共9项,分别为pH值、铅、镉、锌、镍、砷、汞、可萃取石油烃(C10~C40)、三氯甲烷,所有地下水检测指标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Ⅳ类标准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 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美国环保署区域环境筛选值(RSLs)》(2024.11)自来水筛选值,地下水无关注污染物。
综上,地块内共布设6个土壤采样点位、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地块外1个土壤采样对照点和1个地下水监测对照点,共采集土壤样品28个,地下水样品4个(不含质控样品)。检测结果表明:该地块土壤的锌检出值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附录A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余检出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所有地下水检测指标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Ⅳ类标准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美国环保署区域环境筛选值(RSLs)》(2024.11)自来水筛选值;满足《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4)开发需求。
编制单位:浙江恒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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