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改则县物玛乡应急站、司法所、全民健身活动广场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由于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皆归属于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物玛乡人民政府,且地理位置紧邻,规划类型相似,地块一、地块二土地利用规划为机关团体用地(A1),地块三土地利用规划为广场用地(G3),故本报告将三个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状况进行合并编写)
占地面积:76712.86m2(地块一面积为5177.98m2,地块二面积为69949.02m2,地块三面积为1585.86m2)
地理位置: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改则县物玛乡
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3.575160°,北纬32.357249°(地块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3.571080°,北纬32.356384°;地块二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3.578385°,北纬32.357908°;地块三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3.580249°,北纬32.358232°)
土地使用权人: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物玛乡人民政府
地块土地现状情况:通过现场踏勘可知,地块一为改则县物玛乡派出所新址,地块二为物玛乡卫生院、物玛乡人民政府及职工居住区,地块三为已废弃的改则县物玛乡派出所。
未来规划:机关团体用地(A1)、广场用地(G3)(地块一、地块二土地利用规划为机关团体用地(A1),地块三土地利用规划为广场用地(G3))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方宇勘测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机关团体用地(A1)、广场用地(G3),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防止地块因功能置转换带来新的环境问题,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对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后续的开发建设提供依据。
为保障地块土壤环境符合建设用地标准,我司接受调查委托工作,对地块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单位经过资料收集、现场勘查、现场走访和会谈、资料分析,在此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编制了《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改则县物玛乡应急站、司法所、全民健身活动广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改则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本地块规划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A1)、广场用地(G3)(地块一、地块二土地利用规划为机关团体用地(A1),地块三土地利用规划为广场用地(G3))。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单位于2025年2月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形式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得知,地块一为改则县物玛乡派出所新址,地块二为物玛乡卫生院、物玛乡人民政府及职工居住区,地块三为已废弃的改则县物玛乡派出所。通过调查可以证明地块内潜在污染源对调查地块环境影响较小。
受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物玛乡人民政府的委托,方宇勘测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工作,我公司接到委托后立即成立项目组,并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于2025年2月对该地块及周边进行了多次调查。通过充分研读收集到的地块相关资料、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项目组基本掌握了地块及周边现状和历史情况。
1、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2、历史上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
3、历史上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
4、历史无监测数据表明有污染。
5、历史上不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6、不存在被污染迹象。
7、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三、初步调查结论
结合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历史影像结果,调查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相关资料较齐全,判断依据充分。本次调查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可以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调查地块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调查地块可以作为机关团体用地(A1)、广场用地(G3)进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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