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受厦门市湖里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业主单位)委托,绿益环保(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单位”)对该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制形成《长治路15号地块(建发股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一、项目概况
长治路15号地块(建发股份)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长治路15号,北至长治路36号地块(已收储的空地),西至长治路,东至居民区,南至湖里储运地块(已完成土壤修复和效果评估工作),地块中心地理位置为东经118.094930º、北纬24.524111º,调查面积为11728.54m2。
调查地块于1995年前为滩涂,于1995~1998年进行滩涂造地后为闲置空地,于1998~2004年作为物流用货车、集装箱的停放场地,于2005~2010年作为建发股份的集装箱、石材存放用地,于2010~2017年出租给厦门市荣利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集装箱、石材存放以及拖头车停放、维修的场地,于2017~2020年出租作为停车场、车辆及配件存放用地,于2020年地块启动征迁工作,于2022年地块内建筑物拆除后进行封闭管理,于2022年6月29日地块归属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根据《06-1 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长治路与长乐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方案公布》(2020年6月)及前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地块所处区域原为仓储用地,现规划为中小学用地,属《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
地块于2023年~2024年分别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和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地块土壤检出污染物的最大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对应的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污染物的最大检出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水质标准值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按相关要求,需开展地块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工作。
二、风险评估
1、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1)本地块土壤中仅石油烃(C10-C40)1种关注污染物,石油烃(C10-C40)无致癌风险,通过两种方式计算非致癌危害商,以石油烃(C10-C40)综合毒性计算得到的非致癌危害商为7.28>1,超过了可接受危害商;以芳香烃C10-C12、芳香烃C13-C16分段计算的方法显示,芳香烃C10-C12非致癌危害商为4.73>1,芳香烃C13-C16非致癌危害商为4.72>1,单一非致癌危害商均大于1,非致癌危害商风险不可接受。土壤石油烃(C10-C40)纳入地块修复/管控目标;
(2)土壤污染物石油烃(C10-C40)修复目标值826mg/kg;
(3)通过未超标点连线法分层确定出每层土壤修复的范围:2.0~2.5m土层调查地块内石油烃(C10-C40)污染修复面积为56.63m2,修复土方量为28.32m3;3.0~5.0m土层石油烃(C10-C40)污染修复面积为108.14m2,修复土方量为216.28m3,共计修复面积164.77m2,修复土方量为244.6m3;
(4)针对土壤污染特征和修复目标等要求,本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方式建议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修复技术进行处置。
2、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
根据前期调查,地块周边企业和小区现无地下开采井或民井,区域地下水均不做饮用水使用,周边无农田且灌溉不使用地下水。地块内地下水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限值作为筛选标准进行评价,石油烃(C10-C40)参照《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出现超标污染物为:总大肠菌群、碘化物、氨氮、臭和味、锰、菌落总数、pH、石油烃(C10-C40):
(1)pH、碘化物、臭和味、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均不是有毒有害物质,不作为后续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的关注污染物;氨氮为铵根离子和游离氨的混合物,而游离氨易挥发出氨气,可能对人体造成健康风险,考虑其健康风险。故本地块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为:氨氮、锰、石油烃(C10-C40);
(2)氨氮、石油烃(C10-C40)存在挥发性,需考虑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和皮肤接触地下水这三种暴露途径;锰不具有挥发性,仅考虑皮肤接触地下水途径;
(3)地下水中氨氮无致癌风险,非致癌危害商0.0000909,远低于可接受危害商1,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锰既无致癌风险也无非致癌风险;石油烃(C10-C40)无致癌风险,以芳香烃C10-C12、芳香烃C13-C16分段计算非致癌危害商,这两段的危害商分别为0.0112、0.0043<1,均未超过可接受危害商,因此,地下水中石油烃(C10-C40)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4)地块地下水关注污染物氨氮、锰和石油烃(C10-C40)对人体的健康风险可接受,仅需考虑其对生态环境的风险,无需对地下水进行修复,建议在后期土壤修复过程中对地块内的地下水质量开展监测。
三、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厦门市湖里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陈工,13328794996
编制单位:绿益环保(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赖工,13779981889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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