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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原德清严氏涂料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
188****6979 发表于 2023-12-27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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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地块基本情况概述

原德清严氏涂料有限公司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恒齐路28号,地块东侧为恒齐路,地块南侧、西侧和北侧为建筑工地,占地面积为 2875.38m2(约 4.3 亩)。

项目地块为关停企业的原址用地,2000年前为农用地,地块内于2002-2017年间建有德清县建永矿山机械设备厂,主要从事破碎机及其配件制造,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主要为焊接废气、清砂、混砂及落砂工序产生的粉尘、浇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和中频炉冷却水等,该企业于2016年停产后出售厂房。德清严氏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进驻地块内厂房,进驻时原德清县建永矿山机械设备厂厂房内遗留有浇铸冷却水池,为地下池体,该公司将其回填平整,并在全场地重新浇筑了混凝土地面,后正式营运;德清严氏涂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涂料和胶水的生产,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主要为锅炉燃烧废气、投料及搅拌混合工序产生的废气和清洗废水,均经收集处理后排放,企业营运过程中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2021年正月初八,德清严氏涂料有限公司正式停产,并于1~3月期间完成了设备拆除搬运工作。项目地块现状为建筑工地,原德清严氏涂料有限公司厂房已全部拆除清理,地块内北侧为空地,部分区域堆放有钢筋、钢管等建筑材料,地块内南侧正在建设工业厂房。

1.2 项目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 号)第七条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丙类地块,是指除上述甲类、乙类外,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 8 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按照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关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函》(德环函〔20235 号)要求,原德清严氏涂料有限公司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历史上曾用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存在土壤污染风险,属于丙类地块,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完善土地使用权回收、转让协调机制,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德清县乾龙单元ZX-32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德政函〔20195号)德清县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德规条 33052120220075号,项目地块出让后仍规划为工业用地(M)和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因此本次调查按照二类用地标准及DB33/T 892-2022 非敏感用地标准进行评价2023年 10 月,我公司受德清县乾元镇人民政府委托,对该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进行初步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1.3 调查报告提出者、调查执行者、撰写者

调查报告提出者:德清县乾元镇人民政府

钻孔单位:宁波启丰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采样及检测单位: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受委托后,我公司通过资料搜集和现场调研的方式对该地块的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了收集与分析,对该地块进行了初步调查以及污染识别,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原德清严氏涂料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方案》,为后续现场环境调查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1.4 调查结果概述

2023 年 11 月 16 日,完成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和样品检测工作,土壤和地下水检测指标均由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进行检测。我公司根据建设用地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编制了《原德清严氏涂料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送审稿)》,并于 2023年 12  14 日提请专家审查通过,经修改完善后形成《原德清严氏涂料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备案稿)》。具体调查结论如下:

(1)土壤环境调查结果

原德清严氏涂料有限公司地块初步调查共设置土壤监测点 4 个(含对照点1个),采样并送检了 18 组土壤样品(含对照点土壤样品 4 组和土壤现场平行样 2 组)进行实验室分析。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监测项目(共 51 项):pH、总铬、锡、氟化物、乙酸乙酯、石油烃(C10-C40)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 1 中 45 项基本检测项目。

根据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23113358),地块内土壤样品中 pH 值、砷、镉、铜、铅、汞、镍、铬、锡、总氟化物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pH 值、砷、镉、铜、铅、汞、镍、锑、铬、总氟化物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

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其他标准限值。

(2)地下水环境调查结果

原德清严氏涂料有限公司地块初步调查共设置 4 口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 1 个),采集并送检 5 组地下水样品(含 1 组现场平行样)进行实验室分析。

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共 74 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4848-2017)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20项、“毒理学指标”15项、镍、锡、总铬、乙酸乙酯、石油烃(C10-C40)以及GB 36600-2018表1 中对应的其他VOCs指标和SVOCs指标。

根据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23113358),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 pH 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离子、挥发酚、耗氧量、氨氮、亚硝酸根、硝酸根、氟离子、砷、重金属(锰、铜、锌、钠、铅、镍、铬)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 pH 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离子、挥发酚、耗氧量、氨氮、氟离子、砷、重金属(锰、铜、钠、铅、镍、铬)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

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离子、氨氮、钠和锰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其他标准限值。因本地块地下水不做饮用水开发,仅存在意外“皮肤接触地下水”的暴露途径,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离子、氨氮和钠指标为地下水常规指标中的一般化学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经初步风险评估,地下水中锰指标无致癌风险,非致癌危害商均小于 1,故本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基本可控。

(3)质控总结

本次调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较为全面,污染物识别合理,采样方案完全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导则编制。采样方案准确,可行性高。

本项目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及实验室分析检测均按照《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函〔2017〕1896 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7 日印发)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本次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符合内部质量控制要求,报告调查结论可信。

4总体结论

原德清严氏涂料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其他标准限值。

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离子、氨氮、钠和锰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其他标准限值。因本地块地下水不做饮用水开发,仅存在意外“皮肤接触地下水”的暴露途径,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离子、氨氮和钠指标为地下水常规指标中的一般化学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经初步风险评估,地下水中锰指标无致癌风险,非致癌危害商均小于 1,故本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基本可控。

原德清严氏涂料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不超过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及其他标准限值,满足建设用地中第二类用地要求,无需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

本次结果仅用于二类建设用地的开发,如果以后出现《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 号文)规定敏感用地情况,重新按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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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名称
    原德清严氏涂料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 项目位置
    浙江-湖州-德清县
  • 公示状态
    公示结束
  • 公示有效期
    2023.12.27 - 2024.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