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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在现场踏勘、资料分析以及人员访谈的基础上,针对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葭西路以东、中山西路以南地块(葭沚老街一期西侧,JJZ050-0701 地块)及周围环境进行了土壤、地下水的采样分析。
本次工作的调查范围为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葭西路以东、中山西路以南地块(葭沚老街一期西侧,JJZ050-0701 地块)占地范围,位于葭西路以东,中山西路以南,用地面积是 30990m2。本项目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作为本建设用地地块环境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评估标准。其中共布设 10 个土壤监测点(地块内 9 个,地块外 1 个对照点),合计采集 37 个土壤样品;共布设 5 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内 3 个,地块外 2 个对照点),合计采集 5 个地下水样品。以上样品数据均不包括平行样。所有样品均委托宁波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分析。通过访谈及资料收集,确定土壤检测因子具体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 45 项基本检测项目、pH、六六六、滴滴涕、敌敌畏、乐果、石油烃(C10-C40)、锡;地下水检测因子具体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 45 项基本检测项目、色、嗅和味、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氨氮、硫化物、钠、锰、锌、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六六六、滴滴涕、乐果、敌敌畏、石油烃(C10~C40)、重金属锡。根据宁波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经统计分析后得出如下结论:(1)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检出因子包括镍、镉、铜、铅、砷、汞、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茚并(1,2,3-cd)芘、石油烃(C10-C40)、锡,各土壤样品检出项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以及《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892-2013)。(2)地下水地块内检出因子包括汞、砷、镍、铅、镉、锡、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钠、锰、锌、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氰化物、氟化物、四氯乙烯、石油烃(C10-C40)。地块内地下水中各污染物浓度除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钠、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锰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中对应的浓度限值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的“附件5 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总硬度超标率为33.3%,超标点位为G2,最大超标倍数为0.907;溶解性总固体超标率100%,最大超标倍数为3.70;硫酸盐超标率为33.3%,超标点位为G2,最大超标倍数为0.684;氯化物超标率为66.7%,超标点位为G1、G2,最大超标倍数为4.2;挥发酚超标率为33.3%,超标点位为G1,最大超标倍数为2.2;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超标率为66.7%,超标点位为G1、G2,最大超标倍数为0.5;耗氧量超标率为100%,最大超标倍数为5.467;氨氮超标率为100%,最大超标倍数为103.6;钠超标率为66.7%,超标点位为G1、G2,最大超标倍数为1.19;亚硝酸盐氮超标率为33.3%,超标点位为G2,最大超标倍数为0.20;硝酸盐氮超标率为33.3%,超标点位为G2,最大超标倍数为0.17;锰超标率为100%,最大超标倍数为8.8。地下水指标存在超标,分析原因可知:①地块内钠与对照点无明显差别,说明地块地下水中钠超标的原因可能主要受环境背景影响;且该地块位于海域附近,地块内地下水钠超标原因可能受海水影响。②氨氮、耗氧量、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挥发酚超标主要受人类日常生活影响,同时考虑项目所
处区域属于海积平原,土壤中有机质较为丰富,经过长期的氧化还原作用,也是造成地下水氨氮、耗氧量超标的原因之一,结合《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等资料,江浙一带地下水主要超标指标为铁、锰、氟化物、“三氮”(亚硝酸盐、硝酸盐和氨氮)、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等,故地块氨氮、耗氧量、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挥发酚超标主要是受背景环境以及人类日常生活影响。③结合《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等资料,江浙一带地下水主要超标指标为铁、锰、氟化物、“三氮”(亚硝酸盐、硝酸盐和氨氮)、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等,故锰指标超标主要是受背景环境影响。
参考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地块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的,地下水样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指标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质量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污染物,确定为关注污染物。同时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地下水污染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地下水有毒有害物质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等相关的标准时,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其中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挥发酚、锰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中有毒有害物质,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故本次地下水检测指标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挥发酚、锰不作为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不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氨氮、耗氧量、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钠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
中有毒有害物质,且不属于本项目特征污染因子,故不作为关注污染物,项目无需启动进一步详细调查工作。
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中,地块资料收集的完备程度、历史资料记录的时效性和准确定都会影响土壤和地下水分析调查的结果;同时,由于土壤存在很大的异质性,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具有隐蔽性,导致本地块调查的结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综上,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葭西路以东、中山西路以南地块(葭沚老街一期西侧,JJZ050-0701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质量基本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满足居住用地的要求,无需开展后续地块详细调查。除此之外,当地今后应对地下水污染进行管控,并在以后地块的开发建设活动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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