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的公示规定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文,实施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二、关于水土保持监测的公示规定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根据监测情况,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监测成果应当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
三、关于水土保持验收的公示规定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受理、审批材料和审批决定全公开。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由生产建设单位和接受报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双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公示二十个工作日,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四、拓展阅读
作者(环环~,已修改1次), 最新修改于2023-09-13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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