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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59 条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4 年底中央生态环境
保护督察发现部分地块未经调查直接划拨或出让,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4 年
10 月 27 日下达了地块补充调查督办函,2025 年 1 月 6 日联合市自规局印发了
加强建设用地环境监管防止违规开发利用的通知,在此基础上 2025 年 4 月受合
肥市复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工和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调查本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2025 年 4 月我公司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调查地块
及周边地块历史发展情况、各个历史时期地块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
历史影像、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等可知,本地块原先为农田、居民区和办公楼,
后于 2022 年征收作为学校建设用地,2022 年 11 月开工建设,2023 年 11 月竣
工,截止现场踏勘,本地块内学校已建成,该地块自使用至今为农田、居民区
和办公楼等,未进行过其他开发利用,地块紧邻四周主要为住宅、农田。调查
结论如下:
(1)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观察、记录与分析,地块已经建成合肥市
第三十八中学嘉山路校区,当前和历史上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
处置,未见各类槽罐,未见管线、沟渠泄漏,未见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
调查中未发现工业污染痕迹。结合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相关结论,项目地块
现 状 满足 《 土 壤 环境 质 量 建 设 用地 土 壤 污 染风 险 管 控 标 准( 试 行 )
(GB36600-2018)(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
(2)通过对周边区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可知本地块周边企业
未对项目地块环境质量造成不利的影响,周边邻近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化学品
泄漏事故或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周边地块内无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
罐或地下输送管道。
基于该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项目地块内和周围区域当前
和历史情况未对项目地块产生不利影响,土壤未受到污染,该地块的环境状况
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
作,得出本地块不是污染地块的结论。
委托单位:合肥市复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安徽工和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陶敬1585516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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