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泰鹏冷却器有限公司年产35万台冷却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等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单位需查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影响报告表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落实情况,调查分析工程在建设和试运行期间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影响及可能存在的潜在影响,是否已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预防、减缓和补救措施,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依据。
本次验收是对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新甘泉大道48号(扬州智雅科技产业园35、36栋)建设的扬州泰鹏冷却器有限公司年产35万台冷却器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
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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