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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霸州市胜芳镇尚核辉家居用品配件厂关于建设项目的试运行公示
157****8403 发表于 2026-03-3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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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5年8月委托中蓝碧清河北集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霸州市胜芳镇尚核辉家居用品配件厂年产50万套五金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5年10月23日取得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该项目的审批意见(霸环管[2025]B151号),项目于2025年11月开工建设,2026年3月完成建设,相应的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均已配套完成,于2026年4月1日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公示期间,对建设项目有异议、疑问或建议的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建设基本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霸州市胜芳镇尚核辉家居用品配件厂年产50万套五金配件项目

建设单位:霸州市胜芳镇尚核辉家居用品配件厂

建设地点:霸州市胜芳镇崔庄子村,项目占地面积3352.7平方米。

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①废气:(1)切割、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台滤筒除尘器处理后与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共2台)处理后,一并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2)1#喷涂生产线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自带滤芯粉末回收系统(4套)处理后进入1台滤芯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3)1#喷涂生产线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再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同时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排放同时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炉窑排放限值及5.1烟气黑度排放限值和《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0年2月10日)附件2中限值要求。(4)2#喷涂生产线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自带滤芯粉末回收系统(4套)处理后进入1台滤芯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5)2#喷涂生产线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再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同时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排放同时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炉窑排放限值及5.1烟气黑度排放限值和《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0年2月10日)附件2中限值要求。

②废水: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厂区内设置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农肥。1#喷涂生产线抛丸后水洗废水和喷淋后水洗废水及2#喷涂生产线抛丸后水洗废水和喷淋后水洗废水分别经1套(共2套)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气浮+混凝沉淀+过滤”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3m3/d)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工艺用水要求。

③噪声:本项目无夜班生产,昼间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项目采取设备置于车间内、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再经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昼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要求。

④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为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金属下脚料,切割、焊接工序滤筒除尘器及抛丸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金属除尘灰,喷粉工序滤芯除尘器收集的塑粉除尘灰,喷粉工序、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包装袋,集中收集于一般固废间,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喷粉室自带滤芯粉末回收系统收集的塑粉,回用于喷粉工序。危险废物为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喷淋工序产生的残渣、废清洗液、废包装桶,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二、建设项目调试时间:2026年4月1日-2026年4月30日。

三、公众反馈方式及起止时间:

公众可采取向公示指定地址发送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即日起5个工作日发表对该工程调试的意见和看法,发表意见的同时请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将听取公众的意见对建设项目进行整改。

四、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霸州市胜芳镇尚核辉家居用品配件厂

公司地址:霸州市胜芳镇崔庄子村

联 系 人:尚峰

邮    箱:24795883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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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名称
    霸州市胜芳镇尚核辉家居用品配件厂年产50万套五金配件项目
  • 行业分类
    菱形点 三十、金属制品业33-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金属工具制造332;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33;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4;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5;搪瓷制品制造337;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8
  • 项目位置
    河北-廊坊-霸州市
  • 公示状态
    公示中
  • 公示有效期
    2026.03.30 - 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