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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纳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效果评估单位对江浦街道77街坊02-05地块场地土壤修复项目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进行了验收监测和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监测结果表明,土壤清挖后基坑坑底和坑壁土样中目标污染物的浓度低于清理目标值;污染土壤经修复后,其目标污染物的浓度均低于修复目标值,修复后的污染土壤均进行基坑回填。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检测结果表明,修复施工过程未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新的污染。
修复效果评估结论认为:本次江浦街道77街坊02-05地块场地土壤修复项目达到了修复方案设定的修复目标,土壤质量满足修复目标要求,地块未产生二次污染,修复工程顺利竣工,满足地块后期规划开发要求,地块可以作为二类用地安全利用。
本地块土壤目标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修复目标值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依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的相关规定,建议:
(1)建议地块相关管理单位加强修复后地块管理,避免外源污染的引入。
(2)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江浦街道77街坊02-05地块规划用地类型为商业服务业用地(C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原则上,应确保修复后地块实际建设用途与调查报告、效果评估报告载明的规划用途一致。
(3)地块内初步调查点位S6(2.5-3.0m),详细调查点位S4-1(1.5-2.0m)、S4-2(0-0.5m/1.0-1.5m)、S4-3(1.0-1.5m)、S4-4(1.0-1.5m)所在区域土壤石油烃(C10-C40)浓度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不超修复目标值),后续再开发利用阶段如涉及土方外运,应跟踪监控地块土方去向,不得流入一类用地,其责任主体为土地使用权人,监管主体为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地块部分区域存在地下水重金属镍的超标情况,即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 /T 14848-2017)中的IV类水质标准限值,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对受体无暴露风险,风险可接受,但建议后续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限制地下水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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