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 公司对产生废物的管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第四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公司设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危险废物防治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吴仪
副组长:刘起青
成 员:金涛 黄建靖
第五条 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和市环保局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六条 对公司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须进行统一规划和环境监督管理,产生危险废物必须统一送入集中设施、场所进行贮存。
第七条 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
第八条 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泄露事故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接收调查处理。
第九条 严禁向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堆放或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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