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东莞市虎门镇441906013004JB00359地块
占地面积:本次调查范围面积为19497.79 m2。
地理位置:东莞市虎门镇441906013004JB00359地块位于东莞市虎门镇狮子洋通道以北,占地面积约19497.79平方米,中心坐标为113.658411°E, 22.838917°N,东侧、西侧、北侧为林地,南侧为狮子洋通道建设工地。
土地使用权人:东莞市虎门镇镇口股份经济联合社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现地块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成,整个场地为裸露土壤,无任何建筑物,停放着少量挖机,放置少量未使用的集装箱。地面未做水泥硬底化,未发现地块内有化学品及油料等危险废物,地块内的土壤未闻到异常气味。
未来规划:二类工业用地M2。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广东正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钻孔单位:复力环保(广州)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广东正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第一阶段调查
东莞市虎门镇44190441906013004JB00359地块位于东莞市虎门镇狮子洋通道以北,占地面积约19497.79平方米,中心坐标为113.658411°E, 22.838917°N,东侧、西侧、北侧为林地,南侧为狮子洋通道建设工地。地块规划为二类工业(M2)。1985年前,地块主要作为林地,种植荔枝。地块西侧为山谷。1985年-1990年,地块西侧堆埋垃圾,堆埋面积约为7800平方米。1990年-2013年,地块大部分区域为林地,种植荔枝。2003年,地块东侧临时搭建铁棚,用来放置种植荔枝的农业工具和临时存放周边荔枝林摘下来的荔枝,面积约800平方米,不涉及工业生产。2005年,铁棚拆除。2014年-2016年,地块西侧出现生活垃圾临时堆放情况。在2017年,地块表面垃圾被清走。2018年-2020年,地块临时堆放着摩托车、单车等废弃车辆,规模约100辆,堆放面积约5000平方米。在2019年,地块东南侧临时堆放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废金属、废纸等,堆放面积约600平方米。在2020年,地块东南侧所堆放一般固废已清理。2021年-2023年,地块大部分区域堆放虎门镇雨污管网工程所开挖弃土,地块所有废弃车辆挪至地块西北侧,地块西南侧临时堆放广东佰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废金属、废纸等,不涉及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在2023年,地块南侧所堆放的一般工业固废已清理完成。2024年8月-2024年11月,地块进行平整清表工程。2025年1月-3月,地块进行垃圾整治工程,对地块内所填埋的垃圾进行开挖转运。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由于垃圾整治工作范围占据整个地块红线,秉承保守原则,将整个地块识别为重点关注区域,面积为19497.79平方米。基于第一阶段调查结果识别的特征污染物类型及特征污染物为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GB36600-2018表2中除甲基汞、有机农药类、多氯联苯、多溴联苯、二噁英外的20项、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氟化物、锌、总铬。
三、第二阶段调查结论
本地块采样调查共布设15个土壤调查点位,其布点位置为历史垃圾填埋堆放区、垃圾整治垃圾晾晒区、整治工程完成后暂未开发使用土地、废弃车辆堆放区域、一般工业固废堆放区域。重点区域面积为19497.79平方米,布设15个点位,布点密度1299.85 m2/个,满足相关要求。西北侧410 m处的林地和西侧520m处的林地各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位,地下水根据地块内重点区域分布结合地势情况布设3个监测井。
初步调查土壤现场钻探采样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采样时间为2025年3月19日-3月21日,第二次采样时间为2025年4月6日至2025年4月7日。现场采集土壤样品108个(含12个现场平行样),2个对照点表层样品。土壤检测项目包括基本理化性质2项、重金属和无机物(15项)、挥发性有机物(3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24项)、及石油烃(1项)。
初步调查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和4月6日,成井洗井时间为建井24小时后,分别在2025年4月9日、4月10日、4月15日进行采样,地块内采集了6个地下水样品(含3个现场平行样)。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pH、浊度、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锌、总铬、氟化物、锑、铍、钴、钒、氰化物、氯甲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1,1-二氯乙烷、顺式-1,2-二氯乙烯、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1,2-二氯丙烷、甲苯、1,1,2-三氯乙烷、四氯乙烯、氯苯、1,1,1,2-四氯乙烷、乙苯、对+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1,4-二氯苯、1,2-二氯苯、一溴二氯甲烷、溴仿、二溴氯甲烷,1,2-二溴乙烷、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六氯环戊二烯、2,4-二硝基甲苯、2,4-二氯酚、2,4,6-三氯酚、2,4-二硝基酚、五氯酚、3,3’-二氯联苯胺、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石油烃(C10-C40)。
土壤检测结果表明:所有土壤样品中重金属及无机物检出13项(砷、钒、镉、铜、锌、总铬、钴、铍、铅、汞、镍、锑、氟化物),未检出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中检出2项(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石油烃检出1项。各检测项目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或计算的筛选值,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S07-2、S07-3、S08-3、S09-4、S10-4、S10-5、S10-6和S13-2的8个样品中的氟化物检出浓度高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中一类用地场地污染风险评估筛选值,在S07、S08、S09、S10、S13号点位周围划定一个管控区域,因此在地块后续开发过程中,应禁止转移该区域土壤或禁止转移该区域土壤至一类用地。
地下水检测结果表明:在地块内采集的6个地下水样品。地块内地下水样品重金属及无机物检出12项(砷、铜、镉、锌、铅、镍、铍、钒、钴、汞、锑、氟化物),未检出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可萃取性石油烃检出1项。除浊度外,各检测项目的含量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或经计算确定的筛选值。根据地下水功能区划情况,本次调查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作为生活饮用水使用,不作为农业灌溉用水使用,浊度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对人体健康风险是在可接受范围内。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土壤样品无超二类用地筛选值情况,地下水样品超筛选值的浊度经风险分析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其余检出项目均未超过相应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筛选值,因此本报告认为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行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再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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