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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宁波北仑柴桥净化水厂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报告
159****1336 发表于 2025-04-27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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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宁波北仑柴桥净化水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12)和《柴桥净化水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2023.07)中有关内容,柴桥净化水厂污泥属性均定性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但目前“柴桥净化水厂二期工程”正准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环保验收单位提出,根据《宁波北仑岩东水务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柴桥净化水厂项目(污水厂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1.04.01)中有关后续要求及建议:“待南侧电镀园区污水进入本厂后,按相关规范对脱水污泥进行危险特性的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落实下一步的暂存及处置措施;同时加强对进出水中重金属因子的监控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鉴于上述意见中“南侧电镀园区”,即“北仑表面处理中心”,已建成投运,且该园区集中污水站处理后的污水已纳入柴桥净化水厂处理。

        遵循一期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小组意见中的有关要求,同时为进一步确定柴桥净化水厂污泥的危险特性,确定处置及贮存方法,宁波北仑岩东水务有限公司委托宁波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对柴桥净化水厂污水处理产生的脱水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指导后续污水处理污泥的处理处置工作,作为柴桥净化水厂脱水污泥后期环境管理的依据。

        本次的采样对象为柴桥净化水厂污水处理过程中经板框脱水机脱水后产生的污泥。由于柴桥净化水厂板框脱水机共 2 台,为每日间歇进行,每日每台设备各脱水 3 次。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中“4.4.2 条间歇产生。根据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进行采样:如一个月内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大于或者等于所需的份样数,遵循等时间间隔原则在固体废物产生时段采样,每次采集 1 个份样。”根据初筛结果,本次鉴别的固体废物样品可完全排除易燃性、反应性、急性毒 性危险特性,为进一步识别固体废物属性,明确可能存在的危险特性,需对鉴别对象进行腐蚀性、毒性物质含量和浸出毒性鉴别。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宁波北仑柴桥净化水厂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方案》线上评审会。正式鉴别采样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7 日至 3 月 18 日,共计 30 天。本次鉴别遵循等时间间隔原则在固体废物产生时段采样,每次随机从2 台板框脱水机中分别选取 1 个板框,将板框内脱水后的污泥作为 1 个份样。

        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对宁波北仑柴桥净化水厂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形成以下结论:

        (1)根据本次对废水处理污泥的固废属性判定以及国家危废名录筛查情况,可判定被鉴别物均属于固体废物,且未列入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2)根据污水厂接管企业废水组分、污水厂处理工艺、水处理药剂分析及危险特性初筛分析结论,可判定被鉴别物均不具有易燃性、反应性、急性毒性。

      (3)根据样品检测报告和汇总分析,污泥受检样品(60个份样)所测腐蚀性指标的检测结果中有1个份样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的相应标准限值,但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超标份样数未超出允许超标数量(11个份样),故可判定污泥不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

       (4)根据样品检测报告和汇总分析,污泥受检样品所测浸出毒性指标的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的相应标准限值,由此判定污泥不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

      (5)根据样品检测报告和汇总分析,污泥受检样品所测毒性物质含量指标的检测分析结果均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的相应标准限值,由此判定污泥不具有毒性物质含量的危险特性。

        综上所述,宁波北仑柴桥净化水厂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经鉴别不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物质含量的危险特性,不属于危险废物,建议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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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名称
    北仑柴桥净化水厂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报告
  • 项目位置
    浙江-宁波-北仑区
  • 公示状态
    公示中
  • 公示有效期
    2025.04.27 - 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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