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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现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企业信息及产废、处置信息公开如下,接受公众监督。
作者(155****6768,已修改1次), 最新修改于2024-04-24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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