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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单位在收到监测报告后定期对监测全部数据信息予以公示并同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进行数据公示。我单位现将本季度监测数据予以公开、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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