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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6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要求,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列入“双有”企业名录,需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为贯彻落实国家推动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各项工作部署,持续提升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公司研究决定开展本轮清洁生产审核。现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 及第十一条的要求公布以下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
2、法人代表:祝志
3、企业所在地址: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核企业: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杨工
联系电话:15147082501
三、企业“双有”物质情况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如下:
原辅材料:烧碱(20%)、盐酸(15%)、燃料气(0.12MPa)、变换催化剂(K8-11)、变换催化剂(QCS-04)、氨合成催化剂、甲醇(一级)、液氮洗分子筛(一级)、液氨
四、污染物产排情况
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按要求申请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编号:9115070077222950X9001P,属重点管理企业。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按照自行监测计划进行环境监测。根据环境监测报告结果显示:
(1)废气:有组织废气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煤仓粉尘、灰库粉尘、渣仓粉尘、磨煤干燥热风炉尾气、造粒塔废气、火炬燃烧废气、LNG主火炬燃烧废气、RTO燃烧废气、氯化钠干燥机尾气、硫酸钠干燥机尾气、危废暂存间VOCS废气、油品罐区VOCS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
(2)废水:企业根据各装置排水水质,按照清污分流、污水回用的原则选择污水处理方案,最终实现全厂废污水循环利用不外排;企业污水处理单元包括污水处理单元一、污水处理单元二、中水处理、气化污循环水处理、浓盐水处理。
(3)噪声: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 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
序号 | 名称 | 产生工序 | 产生量 | 治理措施 |
1 | 废耐硫变换催化剂 | 煤气化工序 | 240t/3a | 耐硫变换废催化剂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 |
2 | 废甲烷转化催化剂 | 两洗工序 | 10t/3a | 废甲烷转化催化剂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 |
3 | 废臭氧催化氧化催化剂 | 臭氧脱硝装置 | 160t/3a | 废臭氧催化氧化催化剂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 |
4 | 废钒钛系催化剂 | SCR脱硝装置 | 228t/3a | 废钒钛系催化剂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 |
5 | 废活性炭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2t/a | 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 |
6 | 废润滑油 | 设备维修 | 50t/a | 废润滑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 |
7 | 废油桶 | 设备维修 | 300个/a | 废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 |
五、原辅材料消耗情况
表2 原辅材料消耗情况
序号 | 名称 | 消耗量 |
1 | 烧碱(20%) | 182.16t/a |
2 | 盐酸(15%) | 205.92t/a |
3 | 燃料气(0.12MPa) | 8790万m3/a |
4 | 变换催化剂(K8-11) | 44m3/4a |
5 | 变换催化剂(QCS-04) | 155m3/4a |
6 | 氨合成催化剂 | 69m3/8a |
7 | 甲醇(一级) | 430m3/a |
8 | 液氮洗分子筛(一级) | 36m3/a |
9 | 液氨 | 518751.12t/a |
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2025年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其中颗粒物排放总量46.6226t/a;二氧化硫排放总量99.97t/a;氮氧化物排放总量442.21t/a。满足金新化工大气排放总许可量的限值要求。
六、依法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情况
严格按照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等进行企业管理,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等有关要求,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已签署发布《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额尔古纳市分局备案,备案编号150725-2023-010-H。
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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