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依据《关于公布2025年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确定宁夏华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2025年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现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众公示我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生产情况。请社会各界对我公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宁夏华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东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开富南路东侧、鸿雁路北侧
行业类别: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无机盐制造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宁东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金华路东侧、盐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胡汉民
企业建设对、邻羟基苯乙酮生产线一套,年生产规模为2000t,聚合氯化铝生产装置一套,生产规模为2000t。
二、审核前排污情况
企业废气主要为:羟基苯乙酮生产一车间废气、生产二车间工艺废气、投料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其中甲醇、苯酚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表6中标准限值;HC1、颗粒物、NMHC、乙醇、醋酸以及邻二氯苯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聚合氯化铝生产车间工艺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其中HC1、颗粒物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硫化氢、氨及臭气浓度参照执行《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表3及表4工业区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企业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企业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限值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园区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纳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普通工业污水管网;循环冷却等高盐清净下水满足《宁东基地高盐清净下水纳管标准》后,排入园区高盐清净水管网。
企业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及建筑隔声措施等方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企业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固体废物类别 | 固体废物名称 | 代码 | 产生环节 | 去向 | 备注 |
1 | 危险废物 | 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脱色(不包括有机合成食品添加剂脱色)、除杂、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包括900-405-06、772-005-18、 261-053-29、265-002-29、384-003-29、387-001-29类废物) | HW49 900-039-49 | 废气处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 | 自行贮存,委托处置 | 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 |
2 | 危险废物 |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 HW49 900-041-49 | 对、邻羟基苯乙酮生产装置 | 自行贮存,委托处置 | 废包装袋、桶 |
3 | 危险废物 | 其他化工生产过程(不包括以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加工过程)中精馏、蒸馏和热解工艺产生的高沸点釜底残余物 | HW11 900-013-11 | 对、邻羟基苯乙酮生产装置 | 委托处置,自行贮存 | 精馏釜残 |
4 | 危险废物 | 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脱色(不包括有机合成食品添加剂脱色)、除杂、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包括900-405-06、772-005-18、 261-053-29、265-002-29、384-003-29、387-001-29类废物) | HW49 900-039-49 | 对、邻羟基苯乙酮生产装置 | 自行贮存,委托处置 | 脱色工序产生的废活性炭 |
5 | 危险废物 | 采用物理、化学、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处理或处置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 | HW49 772-006-49 | 其他公用单元 | 委托处置,自行贮存 | 污泥 |
6 | 危险废物 | 生产、研究、开发、教学、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残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废弃的烧杯、量器、漏斗等实验室用品)、包装物(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试剂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 | HW49 900-047-49 | 其他公用单元 | 自行贮存,委托处置 | 实验室及废水在线监测废液 |
7 | 危险废物 | 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 | HW08 900-249-08 | 其他公用单元 | 自行贮存,委托处置 | 废润滑油及包装桶 |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新宁
联系电话:1590961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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