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飞龙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清洁生产审核公示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 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第十一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依据《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快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保山市飞龙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被列入2025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现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众公示我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及生产情况(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危险废物的产生的处置情况)。请社会各界对我公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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