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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23〕997号)等文件要求,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后,建设内容发生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可参照附件3编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通过建设单位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鼓励在排污许可申报材料或验收报告中对非重大变动情况予以说明。
我公司按照要求编制“改性再生塑料颗粒生产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根据分析,本项目的调整不属于重大变动,不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特编制此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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