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依据:依据《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32150-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8部分:锻造企业》(GB/T 32151.18-2024)等文件规范对企业的碳排放进行分析。
排放核算边界: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其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厂区内的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以及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
排放量核算:根据排放源识别可知,企业涉及燃料燃烧和净购入电力产生的CO2排放。则计算燃料燃烧和购入的电力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碳排放核算主要采用《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2015)中的7.2.2排放因子法。
项目碳排放总量为2469.83tCO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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